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煙酒蟲草被盜 收贓人成被告

2013-07-11  來源:深圳晚報  【字號:  

  深圳晚報訊 (記者 趙東眉 簡潔)商行價值不菲的蟲草、煙酒等物品被盜,這批贓物被另一家商行收購銷贓。案件告破后,受害人將收贓物的商行老板黃某告上法院索賠損失。龍崗區(qū)法院一審判決黃某總計賠償受害人謝某19萬余元,黃某不服上訴。昨天,市中級法院對此案進行二審。

  2011年3月9日凌晨2時,陳某潛入龍崗區(qū)龍崗街道謝某經營的某商行,竊取了人民幣8000元現(xiàn)金及冬蟲夏草、燕窩、香煙、高麗參、路易十三洋酒等物品,經鑒定價值達107萬余元。當日上午,陳某即到黃某經營的商行,將盜竊所得的48條香煙及一瓶路易十三洋酒以人民幣29140元的價格賣給黃某。隨后,在陳某的要求下,黃某帶陳某到南山區(qū)某商行,將盜竊所得的冬蟲夏草以11萬余元的價格賣給該商行老板王某,該批蟲草實際價值為36萬余元。4月初,該案告破,陳某和黃某被相繼抓獲。龍崗區(qū)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黃某直接向陳某收購贓物,并將部分贓物出售,致使原告財物損失12535元,對于這部分損失,黃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。對于銷贓蟲草的問題,根據王某的證詞,涉案的蟲草不是陳某直接售賣,而是通過黃某之手,贓款也是通過黃某轉交給陳某,因此,原告謝某要求黃某賠償損失,有事實和法律依據。法院一審判決,被告黃某向原告謝某支付煙酒賠償款12535元,支付蟲草賠償款180375元。一審判決后,黃某不服上訴。

  昨天,該案在市中級法院二審。黃某認為,根據相關刑事判決書查明的事實,涉案的蟲草并不是通過自己轉賣,而是由陳某直接賣給王某,貨款也是陳某直接收取的,他并沒有直接參與其中,也未從中獲利,因而這筆交易造成的損失跟自己無關。謝某一方則認可一審判決,希望二審予以維持。

編輯:梁碩芳